查看原文
其他

酒后嬉闹时女友落水 男友见死不救被刑拘 ?

2017-04-10 帮女郎帮你忙AHTV


在安庆打工的17岁的少女胡某,电话邀约18岁的男友喝酒散心时,在嬉笑打闹中,胡某不慎坠落水中。没想到男友既不及时报警,也未有效施救,还自行逃离现场,目前男友王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



17岁的胡某是河南省南召县人。4月7日晚,在怀宁县高河镇打工的胡某因个人感情纠葛寻求发泄,电话约请同在高河打工的18岁青年王某喝酒散心。


4月8日凌晨2时许,王某与胡某在一超市购买了白酒、饮料、熟食等物品,在独秀公园内水塘边喝酒,酒后两人发生性行为,在嬉笑打闹中,胡某不慎滚落水中。


(图文无关)

没想到,王某见胡某在水塘中挣扎,却未及时报警、有效施救,而是自行逃离现场。


8日早晨天亮后,晨练群众发现水塘漂浮女尸后报警。怀宁县公安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启动命案侦破机制,经过一昼夜缜密侦查,查清案件基本事实。





调查发现,18岁的王某是蚌埠市禹会区人。4月9日,王某因未履行救助义务,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被刑事拘留,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





其实,见死不救并非都构成犯罪,但是,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如果不积极作为以制止他人死亡后果的发生,就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积极行为的法律性质的义务来源主要有以下4种:


(1)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义务。如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因此,拒不抚养、赡养的行为,可能构成不作为犯罪。


(2)职务或者业务要求的义务。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相应职责的义务,值勤的消防人员有消除火灾的义务,等等。


(3)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合同行为、自愿接受等可能导致行为人负有实施一定积极行为的义务。


(4)先前行为引起的义务这是指由于行为人的某种行为使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处于危险状态时,行为人负有的排除危险或者防止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积极义务。成年人带着儿童游泳时,就负有保护儿童生命安全的义务。


文章来源:安庆公安在线、 中安在线、 检查日报

本期编辑:晓得亚




往期精彩

大写的赞 ! 脖子以下不能动,“90后”女孩竟用这种方式写出了“诗和远方”!

房价太高,女婿帮老丈人买自建房坐等拆迁,结果老丈人转笑为哭......

蚌埠男子“直播“自杀  医生千里之外营救收到这条信息......

怪!女孩1岁就开始衰老,11岁已经像80岁阿婆......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